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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3)利率下调以后,人民银行对以下优惠项目给予适当补贴。
  粮棉油贷款和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天然橡胶储备贷款、食糖储备贷款年利率为7.74%,人民银行对贷款行给予年利率0.72%的补贴。
  工商银行发放的银行系统印制企业基建、储备贷款按年利率4.68%执行,与8.46%之间的利差,由人民银行给予补贴。
  1986年以前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的黄金生产设备贷款,在贷款未收回之前,按年利率5.76%执行,人民银行对贷款行给予年利率2.52%的补贴;人民银行发放的黄金生产设备贷款按年利率5.76%执行。
  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年利率为7.2%,人民银行对贷款行给予年利率1.26%的补贴。
  羊毛储备贷款年利率为7.74%,人民银行对农业银行给予年利率0.9%的补贴。
  三、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相应下调(详见附表三)。
  保险公司的财产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款年利率由6.84%下调到6.12%。
  邮政储蓄转存款的年利率,活期存款为1.8%,定期存款为9.9%。利率调整日前存入的定期存款仍按原利率计息部分的利差,不再补贴。
  城乡信用社吸收的存款和发放的贷款利率相应下调。贷款利率向上浮动的幅度,城市信用社为30%,农村信用社为60%,超过这个幅度的,需报县以上人民银行批准。
  四、调整利率的出台时间:各项贷款和企事业定、活期存款及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从1991年4月21日起执行;城乡居民活期储蓄存款从1991年7月1日起执行。
  五、计息方法。利率调整日以前存入银行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企事业单位存款、“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和返还性人寿保险金存款、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和购买的金融债券,仍按原规定利率执行,直至存款到期。调整日以后存入的上述各项存款和购买的债券,一律按调整以后的利率执行。这次贷款利率调整,仍执行原来分段计息办法。到期不取、未到期提前支取的储蓄存款的计结息办法仍按银发<1990>65号、<1990>83号文执行。
  六、各行接到此通知后,可做准备,要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不得自行向外公布,到时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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