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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对外劳务承包企业贷款暂行规定

  五、企业有偿还贷款能力。企业的收入及换回的外汇,首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并提供可靠的还款付息的保证。
  第八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贷款期限的计算,自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规定的还清全部本息及费用日止。
  第九条 短期周转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十条 外汇贷款利率,按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利率计算,也可由借贷双方根据情况协商确定。人民币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国营企业贷款利率执行。
  使用国外买方信贷或银团贷款或其他信贷的利率,以其国外提供贷款的协议利率为基础,加一定利差确定利率。
  第十一条 外汇贷款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计算期和计息办法执行。人民币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期和计息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提出借款申请书、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借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和材料。首次借款还应提供企业成立的批件、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等有关资料。
  二、中国银行对企业的借款申请书、项目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应的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查评估,经审核同意后,借贷双方协商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 企业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中国银行认为需要担保的,必须提供经中国银行认可的担保。
  第十四条 企业向中国银行提供以下担保:
  一、信用担保。企业向中国银行提供由资信可靠,有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主管部门、企业及其他单位出具的保证偿付贷款本息的不可撤销的保函。
  二、抵押担保。由企业将其财产和权益抵押给银行做为偿付中国银行贷款本息的保证(如外币存款或存单可变现的有价证券及票据、股权及其他可转让的权益)。
  抵押担保,企业须与中国银行签署抵押文件。抵押文件须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抵押物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足额保险。
  三、中国银行认为必要时,企业应提供信用加抵押担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金额和用途使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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