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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2)坚持服务的公益性、便民性,把服务的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3)坚持资源整合、协调并举、运作有序,把律师队伍、公证员队伍、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法律援助队伍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有机地组织起来,共同促进社区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4)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不搞“一刀切”、“齐步走”。
  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主要目标是:(1)利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在各直辖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的市区构建起社区法律服务体系。(2)理顺律师队伍、公证员队伍、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法律援助队伍的关系,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使法律服务资源实现合理配置和功能互补,使法律服务秩序更加规范。(3)适应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要求,培养和整合一支由多方面法律人才构成的思想道德好、业务素质强、扎根社区、甘于奉献的法律服务队伍。(4)加强对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与司法行政机关两个积极性,合理配置资源,搞好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和硬件建设。(5)将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这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三、律师公证法律服务要积极向社区延伸
  律师、公证人员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要求他们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积极为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大中城市市区的每个律师事务所、公证处都要定向负责一个社区的法律服务工作。律师在服务社区的工作中,着重接受社区居民委托进行诉讼代理,接受社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公证处要与街道司法所(科)建立联系,了解社区内的法律服务需求,探索在社区开展法律服务的多种途径和方式,可以通过在街道法律服务所投放服务联系卡、宣传页、设置服务联系指示牌,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开设专门电话等形式,也可通过派出律师、公证员定时到街道法律服务所轮流值班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建立相对固定的社区法律服务联系。对行动不方便和有紧急事项的社区居民上门提供法律服务。鼓励律师、公证员个人利用工余时间义务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四、街道法律服务所要进一步强化面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
  街道法律服务所要严格按照属地原则开展业务,以本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他们提供便利及时的法律服务。开展业务应以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调解民事纠纷、办理简单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为主,可以协助公证处做好办证联络工作,停止办理见证业务,并根据各地情况逐步从诉讼代理服务领域调整出来。要充分发挥法律参谋助手的作用,协助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组织搞好普法依法治理,大力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为社区的稳定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不依托街道设立的各种“直管所”和“社会所”进行规范调整,具备条件的可转为律师事务所,或经调整后面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要严格街道法律服务所名称的核准与管理,禁止使用“法律事务所”名称。
  五、加强大中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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