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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失效]

  一、新拟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在审批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时参考.国营小型企业的工资标准,由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二、企业工人的工资制度,一般要在执行技术等级标准的基础上实行等级工资制,工资等级要同技术等级相对应,一个技术等级可以对应一个或几个工资等级.提升工资等级要考核技术等级.自动化程度高、生产连续性大的工作和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工人,也可以实行岗位工资制.实行岗位工资制,要明确规定岗位责任和上岗工人必须具备的技术业务水平、操作能力,新工人要经过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他们的工资要分几年逐步过渡到岗位工资标准.
  企业工人的工资标准(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按现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划分,每类工资区一般可按三类产业或工种交叉使用五种工资标准.以六类工资区为例,一般使用第2种至第6种工资标准.其中,一类产业(工种)包括钢铁冶炼、煤矿井下、石油钻井、森林采伐、海洋捕捞等,可以使用第4、5、6三种工资标准;二类产业(工种)包括机械、建筑、铁路、交通、纺织、电力、石油采油、化工等,可以使用第3、4、5三种工资标准;三类产业(工种)包括农业、商业、碾米、面粉加工等,可以使用第2、3、4三种工资标准.
  三、企业的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每个职务划分若干工资等级.行政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同一工资标准.企业干部的工资标准(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按现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划分,每类工资区一般设三种工资标准.以六类工资区为例,一般可以使用第2种至第4种工资标准.企业领导干部的职务工资标准,大型联合企业为一至六级,大型企业为三至八级,中型企业为五至十级.企业干部其他职务的最高、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研究确定.实行大型联合企业工资标准的企业,由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经过劳动人事部审查同意.实行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的企业,由各地区、各部门研究确定.县级企业不得使用大型企业工资标准.
  四、实行岗位工资、结构工资和其他各种不同形式工资制度的企业,除奖金外的其他工资的各个组成部分合计的总水平,均不得超过全国统一规定的改革工资制度的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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