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会计政策发生变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变更是否恰当、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列报是否恰当。
第七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通过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考虑前任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
第九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或在实施本准则第七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后对期初余额不能得出满意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本准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审计程序。
第十条 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注册会计师通常可以通过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部分审计证据。对于存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第四章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对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注册会计师通常检查形成期初余额的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向第三方函证期初余额,或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第三章 审计结论和报告
第十二条 如果实施相关审计程序后无法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如果期初余额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管理层;如果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提请管理层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
如果错报的影响未能得到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