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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失效]

  未更正错报项目的概要应当包含在书面声明中或附于书面声明后。
  第八条 当管理层声明的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佐证证据;
  (二)评价管理层声明是否合理并与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包括其他声明)一致;
  (三)考虑作出声明的人员是否熟知所声明的事项。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不应以管理层声明替代能够合理预期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
  如果不能获取对财务报表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这些证据预期是可以获取的,即使已收到管理层就这些事项作出的声明,注册会计师仍应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第十条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除通过询问外,预期不能获取其他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
  第十一条 如果管理层的某项声明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矛盾,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查这种情况。必要时,重新考虑管理层作出的其他声明的可靠性。

第四章 对管理层声明的记录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获取的管理层声明作为审计证据,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管理层声明包括书面声明和口头声明。书面声明作为审计证据通常比口头声明可靠。
  书面声明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管理层声明书;
  (二)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列示其对管理层声明的理解并经管理层确认的函;
  (三)董事会及类似机构的相关会议纪要,或已签署的财务报表副本。
  第十四条 当要求管理层提供声明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将声明书径送注册会计师本人。声明书应当包括要求列明的信息,标明适当的日期并经签署。
  第十五条 管理层声明书标明的日期通常与审计报告日一致。但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也可能在审计过程中或审计报告日后就某些交易或事项获取单独的声明书。
  第十六条 管理层声明书通常由管理层中对被审计单位及其财务负主要责任的人员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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