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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修订)


  第五十八条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允许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驶往预定或指定的地点。

  第六十条 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五章 立卷归档

  第六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

  (二)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第六十五条 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调整有关内容或补充相应文书,报农业部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1997年10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略)

  附件: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

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一:

当场处罚决定书

    简罚〔  〕  号
┌─┬───────┬───────┬───────┬───────────┬───────┬─┬───────┐
│当│   个人   │   姓名   │       │     性别     │       │年│       │
│事│       │       │       │           │       │龄│       │
│人│       ├───────┼───────┼───────────┼───────┴─┴───────┤
│ │       │   电话   │       │     住址     │                 │
│ ├───────┼───────┼───────┴───────────┴───┬─────────┬───┤
│ │   单位   │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       │                       │    )    │   │
│ │       ├───────┼───────────┬───────┬───┴─────────┴───┤
│ │       │   电话   │           │   地址   │                 │
├─┴───┬───┴───────┴───────────┴───────┴─────────────────┤
│ 违法事实 │                                                 │
├─────┼─────────────────────────────────────────────────┤
│处罚依据及│                                                 │
│  内容  │                                                 │
├─────┼─────────────────────────────────────────────────┤
│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   日内予以纠正;                        │
│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
│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3.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
│     │4.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
│     │  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
├─────┼───────────────┬───────────┬─────────────┬───────┤
│基本情况 │      姓  名      │           │             │  处罚机关  │
│执法人员 ├───────────────┼───────────┼─────────────┤  (印章)  │
│     │     执法证件号     │           │             │  年 月 日 │
├─────┴───────┬───────┴───────────┼─────────────┼───────┤
│当事人签收        │                   │是否当场执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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