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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失效]

  第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股东(大)会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保险中介机构可以自行确定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但应确保所有股东有效行使其合法权利。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会一般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年会。不能按期召开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保险中介机构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等内容。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年会除审议相关法律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将下列事项列入股东(大)会年会审议范围:
  (一)通报年度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以及本机构执行整改的情况;
  (二)报告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
  (三)报告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
  (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保险中介机构章程行使相关职权。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保险中介机构,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一个月内向股东介绍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二十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由保险中介机构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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