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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用户包车一般应事先向运输经营者预约,并填写“汽车旅客运输包车预约书”(见附件二),办理包车手续。

  第五十二条 用户要求变更使用包车的时间、地点或取消包车,须在使用前办理变更手续。

  运输经营者要求变更车辆类型、约定时间或取消包车,亦应事先与用户协商,经同意后,方能变更。运输经营者自行变更车辆类型或未按约定时间供车者,按违约或延误供车处理。

  第五十三条 包车在用户包用期间,要服从用户的合理安排,保证车辆正常使用。

  第五十四条 包车必须使用包车票,不得使用其他票种。

第五章 行包运输

第一节 托运

  第五十五条 旅客托运行李包裹(简称行包),由站方开具汽车旅客运输行包票(见附件三)。行包要包装严密,捆扎牢固,标志明显,适宜装卸。每位旅客随车托运行包总重量一般不能超过40千克。行包单件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12立方米,本规则附件四“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所列物品除外。每1千克行包的体积超过0.003立方米为轻包行包,按体积每0.003立方米折合1千克的折算标准确定计费重量。

  旅客随车托运行包重量如超过40千克,在本次班车不超载的前提下或其它车次有运输能力时,也可以受理。

  旅客托运本规则附件四“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所列物品,按表规定及其说明计收行包运费。

  危险品及政府禁运物品不得夹入行包托运。对有疑义的行包,由车站会同托运人开启查看。

  托运限运物品应持有关证明。

  邮件、图书、影片运输和旅客行包保价托运,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机密文件、贵重物品、易碎品、易污品、武器、精密仪器、有价证券等物品须旅客自行携带看管。

  第五十七条 旅客自行携带看管的物品超过规定重量和体积的为自理行包,按行包计费,如占用座位,须按实购买车票。

第二节 交付

  第五十八条 旅客托运规定重量内的行包,一般应与旅客同车运达;旅客托运超过规定重量的行包或非旅客的托运物品,最迟运达期限为7天。行包运到后,应即通知收件人提取,无法通知的予以公告。到达站从通知或公告次日起负责免费保管2天,超过2天,按不同的件重核收保管费。

  托运行包凭行包票提取,如票遗失,应向到达站说明登记,经车站确认后,可凭有关证明提取。如行包已被他人持票取走,车站应协助查询,但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包自到达站发出通知或公告后10天内无人提取时,车站应认真查找使物归原主,超过90天仍无人提取的(鲜活易腐物品及时处理),即按无法交付行包处理。

  无法交付行包,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当地有关部门作价移交,所得价款,扣除应付的费用,余款立帐登记。在180天内仍无人领取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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