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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1995年9月15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一、为了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 ( 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 。

  省级残联统一编号,定期监督、检查发证工作。编号格式一律以地、市行政区域为编号单位,共编 6 位数,号前冠以省地 ( 市 ) 简称。例如:北京市东城区,编号为“京东字第××××××号”。

  地、市残联审核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签字盖章,在持证人相片上加盖钢印。

  县级残联认定残疾类别和分级,填发残疾人证,在填发机关栏内签字盖章,确定专人做好补发、收回、造册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残疾人证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北京、天津、上海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证统一编号、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核、批准责任。

  四、认定发证的标准是《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于明显残疾,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残联可直接发证;县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请县以上医院或专门医院检查,由县残联认定发证。

  五、残疾人证的工本费,原则上由残疾人个人承担。收费标准,由中国残联统一确定。对特殊困难者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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