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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
│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  确有功能缺陷  │  严重功能缺陷  │
├──────────┼──────────┼──────────┼──────────┤
│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    0分     │    1分     │    2分     │
├──────────┼──────────┼──────────┼──────────┤
│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    0分     │    1分     │    2分     │
├──────────┼──────────┼──────────┼──────────┤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分     │    1分     │    2分     │
├──────────┼──────────┼──────────┼──────────┤
│  职业劳动能力  │    0分     │    1分     │    2分     │
├──────────┼──────────┼──────────┼──────────┤
│  社交活动能力  │    0分     │    1分     │    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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