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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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 确有功能缺陷 │ 严重功能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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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 0分 │ 1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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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 0分 │ 1分 │ 2分 │
├──────────┼──────────┼──────────┼──────────┤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分 │ 1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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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劳动能力 │ 0分 │ 1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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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交活动能力 │ 0分 │ 1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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