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配售结束后的第一天,主承销商应将扣除发行费后的认购款划至发行公司账户上,申购余款划至各收款银行,由各收款银行退还给投资者。
(3) 退款日应尽量避开双休日;若跨双休日,则退款网点应照常营业。
(4) 申购人从退款起始日起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认可。
(5) 如果发行未满足“千人千股”规定的条件,则发行余额部分由承销团包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选择适当时机作第二次发行。
(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是“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结合。其在全额预缴、比例配售阶段的有关规定与“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相关规定相同,但申购余款转为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该存款为专项存款,不得提前存取。具体操作程序比照“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
1. 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无限量发售专项定期定额存单,根据存单发售数量、批准发行股票数量及每张中签存单可认购股份数量的多少确定中签率,通过公开摇号抽签方式决定中签者,中签者按规定要求办理缴款手续的新股发行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按具体做法不同可分专项存单方式和全额存款方式两种。
2. 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其存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每股费用成本不得超过0.10元。发行收费总额不得超过500 万元。发行时间不超过8天,采用专项存单方式,缴款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将所募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账户;采用全额存款方式摇号确定中签者后两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将所募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账户。
具体操作程序参照“全额预缴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承销机构的有关职责
1. 承销机构应当在承销及上市推荐过程中, 结合承销业务对发行公司进行辅导工作,以达到发行和上市要求。
2. 承销机构协助新股发行公司选择股票发行方式, 起草股票发行方案(含发行费用预算表)。
3. 股票发行前, 承销机构应根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负责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发行公告须载明发行方式、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企业,至少于发行前五个工作日刊登发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