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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闻出版署、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22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

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计委2001年10月25日以新出联[2001]2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精神,为建立规范的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机制,保证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工作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列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颁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学生课本和教师用书。
  第三条 中小学教材出版必须保证“课前到书,人手一册”。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应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四条 中小学教材的出版招标投标试点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面向本地区进行。
  第五条 参加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的投标人的资质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
  第六条 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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