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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载明完成招标项目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时将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如果少于3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制定投标对策,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工作人员相互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向招标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对象包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抄送给相关教材出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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