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审批时间不得超过自收文之日起15日。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招标人如实报告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中标及中标人履约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条款行为的,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或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或宣布中标结果无效。
第四十条 中标结果因违反本办法被确认无效后,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成招标人依据本办法重新招标。在规定的教材征订时间开始之前来不及进行新一轮招标投标的,由招标人从其余投标人中确定发行单位,并向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在招标投标工作中,有下列情况的,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招标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有关情况的;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四)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与招标工作人员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六)投标人向招标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七)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的;
(九)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分包中标项目的;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