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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统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30日国家统计局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行为,加强统计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统计调查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事业单位是指:国家统计局直属的调查队(含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各级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以下简称调查队),其他统计事业单位(即其他各级各类属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的事业编制的计算中心、咨询中心、编辑部等事业单位)。

  第三条 统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是全国统计部门财会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统计系统统计事业费和由国家拨款的基本建设工作,制订全国统一财会制度、国有资产的管理、财务监督、审计等财会业务的管理指导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是二级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财会机构,配备财会机构负责人和专职财会人员,统一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统计部门的财会工作。

  第六条 地(市)统计局为基层预算单位,可视业务繁简设立财会机构或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负责本级的财会管理、核算工作,并对下属县级单位的财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县级统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财会业务工作,也可做为地(市)统计局的报账单位。

  第七条 省级调查队为基层单位,其财务工作可以单独管理或由二级单位管理。凡财务单独管理的省级调查队,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接受二级单位的领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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