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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需变更《外汇登记证》中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相关内容的,应当持变更账户申请、《外汇登记证》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会员如需关闭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应当持关闭账户申请、《外汇登记证》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然后持外汇局的关闭外汇专用账户核准件到所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清户手续;自关闭外汇专用账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会员应当持开户银行的关闭账户证明和《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办理外汇账户注销手续。

  关闭账户后,外汇账户余额属于外方投资者的,可以汇出境外;属于中方投资者的,按现汇和购汇的比例分别办理原币划转或者结汇后划转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和会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不得出租或者租用、出借或者借用以及超出规定的收支范围使用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不得利用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代其他机构和个人收付、保存外汇资金。

第四章 外汇收支及结汇、售汇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所有外汇收入,应当调回所内,存入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会员所有外汇支付,应当使用自有外汇,从其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不得购汇支付。

  第二十五条 没有外汇或者自有外汇资金不足的以人民币资金注册或者登记设立的会员单位,开立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后,所需的外汇启动资金,应当先向钻石交易所联合管理办公室办理购汇申请登记手续,然后可以持《外汇登记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以及钻石交易所联合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购汇申请登记证明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购汇。购汇金额的等值人民币不得超过会员注册资本金中实际到位的部分。

  经外汇局核准后,上述会员应当在所内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并全额划转到其开立的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内,上述所内银行应当在《外汇登记证》中批注售汇日期、售汇金额等。

  第二十六条 会员向境外的所有支付,应当按照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所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规定需提供海关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可以用经过上网核查的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代替。除本暂行办法另有明确规定外,不需经外汇局核准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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