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适当提高电价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东北电网有关省(区)电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分别为:辽宁省0.83分钱、吉林省0.55分钱、黑龙江省0.39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0.31分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在本省(区)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
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停止执行。
三、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
可再生能源法》和《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号)的要求,向东北电网有关省(区)电网除农业生产用电(含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区)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四、为缓解电网输配电工程的投资还本付息压力,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部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分钱,其中东北电网公司与省级电网公司各0.05分钱。
五、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区)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3.18分钱、吉林省3.37分钱、黑龙江省3.36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1.98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