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按各自工作范围负责烟叶进出口业务。
第七条 烟叶生产、收购、经营单位须接受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及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加强对烟叶收购、加工、调拨、经营单位的专卖管理;负责查处本辖区内非法的烟叶收购、加工、调拨、经营活动;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对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烟叶购销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进行考核,对在岗烟叶销售和采购人员应经常进行岗位交流。
第三章 烟叶种植、收购、加工专卖管理
第十条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按照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并约定种植面积。
第十一条 加强烟叶出口货源基地建设,保证出口烟叶种植面积,种植优良品种。
第十二条 对烟叶收购实行烟叶收购许可证管理。烟叶收购许可证的样式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由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其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含收购点,下同),但必须报经省级烟草专卖局批准,并领取烟叶收购许可证。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四条 烟叶收购站根据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与烟农签订的合同组织收购,不得超合同收购,也不得拒收合同内烟叶。
第十五条 烟叶收购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国家收购价格,不准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收购工作。毗邻地区的收购站要协调好相互的关系,省际间应制定毗邻地区烟叶收购协议,共同维护收购秩序,严禁抢购烟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