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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烟叶收购站实行报帐制管理,不准经营或变相经营烟叶。收购后的烟叶要认真保管,及时按国家标准规定打包。烟包内外标签卡必须清楚一致,严格出入库手续,做到证、帐、卡、物相符。

  第十七条 烟叶收购站要加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变级打包、提级上调。各级烟叶收购部门,要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控制不正当的升溢或损耗。

  第十八条 严禁烟草公司、复烤厂、卷烟厂从无国家烟叶种植计划地区或无烟叶经营权的单位及个人手中购进烟叶;严禁烟草公司、复烤厂、卷烟厂向无烟叶经营权的单位及个人销售烟叶。

  第十九条 烟草公司、复烤厂、卷烟厂不准委托系统外单位或个人代购、代销烟叶;严禁系统内烟叶经营单位或个人为系统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烟叶收购、调拨、销售手续等条件。

  第二十条 非烟叶产区的地(市)、县烟草公司不准收购、经营烟叶。烟叶产区的地(市)、县烟草公司只准收购本辖区内自产烟叶,不准跨地区收购烟叶。

  第二十一条 卷烟厂、复烤厂不得直接到烟叶产区收购烟叶。

  第二十二条 烟叶复烤厂的设立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申报,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并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

  第二十三条 烟叶复烤厂不得经营烟叶,接受委托加工必须经省级烟草专卖局批准。

第四章 烟叶调拨、经营、运输专卖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烟叶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烟叶加工、调拨、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生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省际间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内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变更。各烟叶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烟叶调拨计划,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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