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烟叶购销、调剂必须签订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统一规定的烟叶购销合同或调拨调剂通知单。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烟叶购销合同主要在全国烟叶调拨定货会上签订。但由于实际收购、加工中的小等级变化或确有卷烟配方需要调剂的及省际合同变更,应征得双方省级烟叶主管部门同意,每季度由国家局烟叶主管部门审批一次;省内合同的变更,由省级烟叶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省际间烟叶调拨由烟叶产区的烟草分公司以上单位进行调拨经营。烟叶产区的县级烟草公司一律不准向省外调拨销售烟叶。
第二十九条 卷烟厂不得转手倒卖烟叶,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剂的,省内范围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省际间由调剂双方省级烟草专卖局同意,并报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烟丝厂所需省外烟叶,由所在省级烟叶生产购销部门代购,不得转手倒买倒卖。
第三十条 在烟叶的购销业务活动中,双方经办人员必须持合法有效的证件办理业务,收、付款单位和银行帐号、货款往来、结算和烟叶发货的起始、终点站必须与合同和准运证一致。严禁三角结算和虚开运输发票、异地运输、中途翻包发货。
第三十一条 省际间烟叶的运输,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中储烟的运输,凭中国烟草总公司烟叶调拨调剂通知单原件,办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三十二条 烟叶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和烟叶国家标准,严格执行财务税收政策,严禁系统内无烟叶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及系统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
第三十三条 烟叶收购站、复烤厂、卷烟厂,要严格烟梗、烟末、碎烟、霉变烟的管理,严禁未批准和不按规定擅自处理。凡要处理的烟叶,必须纳入专卖管理的范围。
第五章 烟叶进出口专卖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营烟叶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