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卷烟厂倒买倒卖烟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烟叶产区的县级烟草公司声违反规定,直接向省外销售烟叶的,属未取得五种烟叶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对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烟叶调拨计划和购销合同,擅自调拨烟叶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烟叶调拨、经营中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行政处分:
(一)烟叶经营单位、卷烟厂从系统外单位或个人处购进烟叶的。
(二)烟叶经营单位、卷烟厂为系统外单位或个人经营烟叶提供合同、许可证、准运证等便利条件的。
构成买卖许可证、准运证行为的,按照
《烟草专卖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处罚。
(三)烟叶经营单位向系统外单位或个人销售烟叶的。
向非法烟厂和制假窝点销售烟叶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烟叶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扰乱烟叶流通秩序的,除按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资格,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烟叶复烤厂、卷烟厂违反规定收购、购进烟叶或销售烟叶、烟丝(含废次品),情节严重的,核减烟叶复烤厂、卷烟厂生产计划指标,并给予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走私进口烟叶的,按照
《烟草专卖法》第
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