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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一)已成立企业集团的总公司,其产权登记仍报经贸部审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
  (二)企业集团的产权登记表应包括紧密层企业的资产数,即按照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的资产汇总数填列。
  紧密层企业不单独办理产权登记,只办理资信证明(也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但只起资信证明作用),其资信证明由其核心企业审核。
  (三)对与核心企业无资产纽带关系,因业务关系而形成的松散层企业,仍按原隶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五、今年办理产权登记,其产权登记表依据企业一九九一年会计决算填报。
  六、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企业系统的产权登记工作。
  七、产权登记的种类:
  产权登记按性质分为开办、变更,注销和年检四种,简要说明如下:
  (一)开办登记:新开办的企业、分离出来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合并成新的企业,需办理开办登记。
  (二)变更登记:企业中部分分离出去,其他企业被并入本企业(兼并),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增减资超过20%(含20%),地址、经济性质及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企业,需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原企业被兼并、撤销或破产的,需办理注销登记。
  (四)年检:所有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均需办理年检登记。
  八、本次产权登记主要是指年度检查登记。开办、注销,变更登记需单独办理。
  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审定的企业,办理核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十、今年的产权登记工作于十月底以前结束。各总公司的产权登记表于九月三十日前报经贸部审核;各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表于十月十日前一并报经贸部审定。
  十一、请各总公司(企业集团)要认真组织好本系统的产权登记工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系统开展产权登记的实施方案和补充规定,报经贸部备案。
  十二、产权登记工作结束后,我部将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起对我部所属各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组织验收评比,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按规定办理和工作不负责的企业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暂缓产权登记和工商注册。
  各地方经贸企业如何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请各地经贸主管部门商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填报可比照本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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