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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形成的企业,其产权登记级次按投资比例的大小确定。中央部门(公司企业)投资比例大的,是一级企业的就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登记;是二级以下企业,企业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又是被委托的,就到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办,并编相应的级次代码。地方投资比例大,或中央、地方投资比例相等就归地方登记。这类企业按投资比例关系划归所属行业,即哪个部门的投资比例大,这类企业就编哪个部门的行业划归代码。
  如果中央投资方是两家以上的,其第二层次的级次代码按以下办法确定:(1)由投资额大的部门办;(2)由牵头单位办;(3)投资额相等的,经几家协商后由登记主管部门或被委托部门指定一方办,并编相应的级次代码;行业划归代码随投资比例关系确定。
  中央和地方联资开办的企业,如果已经明确了隶属关系的,就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并编相应产权登记级次和行业划归代码。
  股份制企业按控股关系确定产权登记级次。如中央投资单位控股的就由国家资产局或企业主管部门登记,如果中央是两家以上部门控股的,能分出股份大小的,就由股份多的登;股份相同的,经几家协商同意后,由登记主管部门或被委托部门指定一方办理,行业代码随控股关系确定。
  为保证编号的唯一性,有利于电子计算机较长时间地储存数据,企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后,原编码随即注销,不再使用。
  中央经贸企业产权登记表的编号由经贸部按上述原则统一编制。各单位在办产权登记时,应按上述原则先行区分与公司有关的联合企业、股份制企业是否该由经贸系统办理产权登记。该由经贸系统办理的,在申办时需单独说明。
  3、“企业单位名称”:指登记企业单位的全称,与企业单位公章一致。
  4、“统一代码”:指各级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赋予企业法人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码标识,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5、“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签字(股份制企业由国家股股权代表签字,没有明确国家股股权代表的,暂时委托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6、“地址”:指登记企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7、“注册号”: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同统一代码。
  8、“开业日期”:指注册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企业的开业时间。
  9、“经济性质”:指登记企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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