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贴息范围: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落实安排并已计息的银行贷款的基础设施项目,均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贴息。
第七条 贴息资金计算:贴息资金根据符合贴息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单位银行贷款余额、当年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
第八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所有项目享受财政贴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且贷款期限少于3年的,按贷款期限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但贷款期限大于3年的,按3年期限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
第九条 贴息标准和时间: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按不高于3%的比例一年一定。贴息时间为上年9月21日至本年9月20日。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应按要求填报项目情况表(见附表一),并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经贷款经办行签署意见后,报送到开发区财政部门。
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区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二),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对本省项目申报的贴息材料审核后,填写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二),并于当年10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并下达预算。
第十三条 财政贴息资金通过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贴息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应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