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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19-2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环保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经营、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较好的业绩,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七)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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