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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

  (八)理事应当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与理事会秘书处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通过聘任名誉职务的提议;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审定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六)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九)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年度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因正当理由不能召集,理事长应当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组织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秘书处应当提前7日将通知送达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审议、签名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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