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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星新闻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星新闻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星新闻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字[2000]030号 2000年10月27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科星新闻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中国科学院“科星新闻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增强全民族的科技意识,推动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表彰广大新闻工作者在科技宣传工作中所做出的贡献,中国科学院从1990年试行设立“科星新闻奖”(以下简称“科星奖”)。为进一步规范“科星奖”的评选和表彰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星奖”评选奖励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体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科教兴国服务的方向。

  第二条 评选活动要体现广泛性、权威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评审条件

  第三条 参评作品系公开发表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上的声像作品、图片和文章等。

  第四条 参评作品必须以宣传、反映中国科学院(含工作单位不在中国科学院系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各项工作为主要内容,包括重大改革、科研成就、技术创新及产业化、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院地合作、精神文明建设等。

  第五条 作品内容要求准确、真实,体现科学精神,同时要求主题鲜明,形式新颖,文字生动,制作精良,宣传效果好。对于记者到科研、工作、生产第一线采制的现场新闻和题材重大、有深度的综述性作品和系列报道,评审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为做好“科星奖”的评审工作,成立“科星奖”评审委员会(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中国科学院有关领导、著名科学家、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新闻单位的领导、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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