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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功表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表彰名额和奖励办法
  本次共表彰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一等功集体106个,一等功个人258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对一等功集体颁发奖牌和证书,对一等功个人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四、评选要求
  (一)坚持条件,确保质量。各地在评选推荐中,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要求,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为依据,坚持高标准,确保先进性。
  (二)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要面向群众,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推荐。
  (三)严格审核审批。由拟推荐人选所在的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对拟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拟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对经公示有异议的人选应认真调查,确属不具有先进性的及时调整;由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上报的人选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请部党组审定。
  (四)按要求呈报推荐材料。被推荐的一等功集体和一等功个人分别填写《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一等功集体呈报审批表》(见附件3)和《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一等功个人呈报审批表》(见附件4)一式5份,并附一等功集体的事迹材料(4000字左右)和事迹简介(500字左右),一等功个人的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和事迹简介(500字左右)。推荐材料要实事求是,事迹准确,文字简明,手续齐全,要逐级加盖劳动保障部门印章,于2006年9月底前报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一等功集体、一等功个人的事迹材料和事迹简介须同时报送软盘。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人事教育司,承办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并将评选工作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人、联系电话尽快报送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略)
  2.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记一等功名额分配表(略)
  3.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一等功集体呈报审批表(略)
  4.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一等功个人呈报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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