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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3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四、2003年度驻辽宁中央管理企业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工作同时进行。各总公司要按财社〔2002〕11号文件和《财政部对财社〔2002〕11号文件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财社便函〔2002〕91号)的有关规定,单独汇总反映所属驻辽企业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情况、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量、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再就业服务中心关闭时对历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和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结余回收情况等。辽宁省、大连市专员办于2004年2月底前将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2003年度经济补偿金实际发放情况审核报告汇总报送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五、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
  (一)中央管理企业要在2004年1月15日前向当地专员办提交企业2001、2002年财务报表及2003年度财务快报,并将以下资料报送当地专员办审核:
  1、2003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发放明细表。
  2、2003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账。
  3、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定的协议书。
  4、2003年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标准,如当年进行过调整的,须附相关文件。
  5、《2003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表》(见附件2)及其他相关资料。
  6、中央驻辽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资料。
  (二)专员办需在附件2和有关报告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如有不同意见或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反馈各企业限期修改。专员办要在2004年2月底前完成清算审核工作。
  (三)中央管理企业将经当地专员办审核后的报表等材料上报总公司后,总公司要进行认真的审核汇总,确定报表与软盘数据一致后,将清算报告、装订成册后的相关附件和汇总软盘一并于2004年3月10日前报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各总公司的清算报告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
  1、总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所属企业职工人数、停产半停产情况、财务状况、欠发工资情况等。
  2、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下岗职工人数、 当年资金筹集数额,财政预拨资金数额、资金实际发放数额等。
  3、总公司支付所属困难企业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的情况。
  4、总公司支付所属企业社会筹集资金不足部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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