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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评选办法

  省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的名单、申报材料和评审意见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经政治部门审核,报本院党组同意后,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评选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员可以向所在单位的办公室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推荐本部门的人员参加评选。本人提出申请或者经单位推荐提出申请的,均应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名单和评审意见,经厅领导审核同意后,送检察理论研究所。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负责对全国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名单及审核意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审查、院党组决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决定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名单后,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公布评选结果。
  第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申报和审核,发现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已经被评为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取消其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称号并予公布。
  第十条 对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每三年考评一次。对于三年考评期内没有一篇检察基础理论论文公开发表,或者没有两篇检察应用理论、其他法学论文公开发表,或者没有公开出版一部法学类著作的,由检察理论研究所提出名单,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同意、院党组批准,取消其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称号,并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属省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每三年举行一次增选,对于符合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 对于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一定的科研便利,对其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给予时间和资料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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