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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评选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工作单位

  填表日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制
二○○六年

填 表 说 明

  1、本表格可从检察理论研究所网站(http://www.jiancha.org)、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www.spp.cn)或者高检院专线网下载。
  2、填写本表前,请认真阅读《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评选办法》及印发《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评选办法》的通知。
  3、本表所列内容必须实事求是逐项填写,表达要明确严谨。对于填写内容含糊不清、不合要求、手续不全及弄虚作假的,取消参评资格。
  4、“工作单位”中应写明所属省、市或者高检院厅局。
  5、“学历”指最高学历,“学位”指最后授予学位。
  6、“主要学习经历”栏,主要填写大学和大学后继续教育(包括境内外进修培训)情况,应分别填写学习起止时间、就读院校、所学专业和所获学历学位,接受进修培训情况请按时间顺序逐一填写。
  7、“科研成果”栏,著作要注明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论文要注明题目,杂志名称、某年某期,或所载的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
  8、“推荐意见”由申请人所在人民检察院填写和盖章,或者高检院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填写。
  9、“评审意见”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或高检院厅级单位填写和盖章。
  10、本表各栏不够填写时,可使用A4规格纸自行加页。

┌────┬─────┬─────┬───────┬─────┬─────┬────┐
│ 姓 名 │     │ 性 别  │       │  民族  │     │ 照片 │
├────┼─────┼─────┼───────┼─────┼─────┤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  籍贯  │     │    │
├────┼─────┼─────┼───────┴─────┴─────┤    │
│ 学 位 │     │ 授予院校 │                   │    │
├────┼─────┼─────┼───────────────────┤    │
│ 学 历 │     │毕业院校专│                   │    │
│    │     │  业  │                   │    │
├────┼─────┴─────┴──────────┬────────┼────┤
│工作单位│                      │  电  话   │    │
├────┼──────────────────────┼────────┼────┤
│通讯地址│                      │   E-mail   │    │
├────┼────────┬─────┬───────┼────────┼────┤
│研究专长│        │技术职称 │       │  任职时间  │    │
│    │        ├─────┼─┬─────┼─────┬──┴──┬─┤
│    │        │是否全国检│ │具体类别 │     │评定时间 │ │
│    │        │察业务专 │ │     │     │     │ │
│    │        │ 家    │ │     │     │     │ │
├────┼────────┴─────┴─┴─────┼─────┴──┬──┴─┤
│法律职务│                      │  任职时间  │    │
├────┼──────────────────────┼────────┼────┤
│行政职务│                      │  任职时间  │    │
├────┴──┬───────────────────┼────────┼────┤
│从事法律工作时│                   │从事检察工作时间│    │
│间      │                   │        │    │
├─┬─────┴───────────────────┴────────┴────┤
│主│                                       │
│ │                                       │
│要│                                       │
│ │                                       │
│学│                                       │
│ │                                       │
│习│                                       │
│ │                                       │
│经│                                       │
│ │                                       │
│历│                                       │
├─┼───────────────────────────────────────┤
│主│(主要包括从事法律和检察业务工作的经历)                   │
│ │                                       │
│要│                                       │
│ │                                       │
│工│                                       │
│ │                                       │
│作│                                       │
│ │                                       │
│经│                                       │
│ │                                       │
│历│                                       │
├─┼───────────────────────────────────────┤
│科│(包括成果名称、出版社或杂志名称、发表时间)                 │
│ │                                       │
│研│                                       │
│ │                                       │
│成│                                       │
│ │                                       │
│果│                                       │
├─┼───────────────────────────────────────┤
│推│(包括申请人的科研成果、业务能力、业绩及申请人所填《申请表》中各项内容的真实性│
│荐│等)                                     │
│意│                                       │
│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盖章)                                   │
│ │                                       │
│ │             年  月  日                     │
├─┼───────────────────────────────────────┤
│评│(包括申请人的政治表现、科研能力、业务水平和在本辖区的相对优势等)      │
│审│                                       │
│意│                                       │
│见│                                       │
│ │                                       │
│ │                                       │
│ │                                       │
│ │                                       │
│ │                                       │
│ │(盖章)                                   │
│ │                                       │
│ │             年  月  日                     │
├─┼───────────────────────────────────────┤
│审│                                       │
│核│                                       │
│意│                                       │
│见│                                       │
│ │                                       │
│ │                                       │
│ │                                       │
│ │                                       │
│ │(盖章)                                   │
│ │                                       │
│ │                        年  月  日          │
│ │                                       │
├─┼───────────────────────────────────────┤
│审│                                       │
│批│                                       │
│意│                                       │
│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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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盖章)                                   │
│ │                                       │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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