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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治安管理处罚法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适应了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的需要,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将起到巨大作用。这部法律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监督更有力的特点,它的颁布与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较,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贯穿治安管理处罚法始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总则中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二是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讯问查证”改为“询问查证”。三是规定一人有多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多不超过20日,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上限。四是规定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人民警察不能随意检查公民的住所,严格保护公民的住宅权。五是专设执法监督一章规范人民警察的执法办案,严禁打骂、虐待和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二)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主要表现为:一是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二是制造噪声、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等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三是公安机关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三)增加了被处罚人的权利救济渠道。一是增加了听证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二是取消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复议前置的规定,被处罚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管理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五、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有: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违法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猥亵他人的行为;强迫交易的行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行为;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行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的行为;擅自经营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行为;违法停放尸体的行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等等。这些行为大都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危害性大,因此,新法规定对这些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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