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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摩托车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摩托车是否属于
 “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范围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2>第289号)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关于摩托车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范围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规定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仅指我局会同商业部、物资部根据国务院授权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第196号〕所规定的品种范围,其他规定不在此列。因此,摩托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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