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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查处无正当手续购置进口汽车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查处无正当
 手续购置进口汽车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2>第351号)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查处无正当手续购置进口汽车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工商请字(92)第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工商市字(1991)第340号文件是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对利用假准运证、假商检证等非法手续从广东、福建、海南省购进走私轿车等违法活动应依照上述法规予以查处。以上答复,请你们向省政府汇报,对所提问题,如何妥善处理请省里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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