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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财政部、劳动部、农业部、林业部、商业部、国家教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妇联发展第三产业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通知

  3.具备条件并经批准,可按国家规定程序引进外资;
  4.按照国家规定集资入股;
  5.社会赞助等用于发展妇女儿童事业的资金。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对妇联兴办经济实体给予积极支持。为使其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各地有关银行对妇联兴办的第三产业经济实体中符合贷款政策及贷款条件的要给予积极支持。
  六、妇联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要经县以上(含县)妇联批准,向所在地工商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各级妇联所办的实体要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不得向社会接受挂靠企业,自觉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妇联兴办的经济实体要简化审批手续,提供方便。
  七、妇联兴办第三产业经济实体,妇联系统的工作人员可以自办,也可以领办。要积极吸收社会待业女职工、女青年。要以优惠政策吸引人才。从机关分离出来的人员要与机关脱钩。
  妇联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所在地方劳动部门进行性质认定后,按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享受其优惠政策。
  八、妇联兴办第三产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各有关部门要对妇联兴办第三产业予以政策支持和保护。
  妇联所办实体可按规定享受现行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管妇联可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比例向所属集体企业税前提取行政管理费。
  九、妇联兴办经济实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社会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和侵占妇联第三产业经济实体的财产,不得干涉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参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和《企业法》的规定,给企业以应有的经营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
  十、各级妇联要加强对所办实体的领导,选配好主要负责人,确定其经营方向,并对其进行政策监督。
  十一、妇联兴办第三产业的利润分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主办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所办实体税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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