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聘任委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指导委级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五)组织对委级重点实验室评估;
(六)划拨相关经费,支持委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日常事务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对委级重点实验室进行行政领导和业务监督,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二)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三)配合国家人口计生委做好委级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委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建议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五)根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委级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提出对受聘实验室主任进行调整的建议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六)解决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纲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委级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主要从国内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大学、科研院所或其它具备条件的机构的实验室中选建。
第十条 申请委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独立法人;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战略的需要,有明确的近期和远期研究目标,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鲜明的研究特色,具有承担国家和部门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实验室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实验室学术思想活跃,研究风气浓厚,学风正派,具备培养高级科研人才的能力;
(四)实验室具备一定的研究条件,具有开放实验室和基本完备的实验仪器及其它试验研究条件。实验室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已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