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国家人口计生委聘任,任期为五年。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一般每年在委级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委级重点实验室可设1名-2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委级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二)审议重大学术活动和科研计划;
(三)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纪要应作为委级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的重要附件。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国家人口计生委聘任,任期为五年。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造诣高,工作在科研一线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学术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成员。
第二十四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人事制度。固定人员以学术带头人为主,固定人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实验室总人数的70%。依托单位应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编制,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固定人员队伍。其他研究人员由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委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
第二十五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向委级重点实验室划拨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补助:
(一)委级重点实验室的基本运行、消耗性研究材料的购置、仪器设备的维修;
(二)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研究人才培养;
(三)仪器设备更新。
第二十六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的研究经费主要通过承担国家、部门、地区的研究课题解决。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到委级重点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