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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七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和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应对国内外开放,可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优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在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九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的改善与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三十一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每年应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填报相应报表。

  第三十二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定期组织委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估规则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委级重点实验室实际运行情况,国家人口计生委可调整委级重点实验室布局,对委级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委级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NationalPopulationandFamilyPlanningKeyLaboratoryofXXX”。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附件1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附件2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略)

  附件1: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编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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