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工法字[2000] 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管理,现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09月14日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生产管理,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根据《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民爆器材生产实行准入制度。从事民爆器材生产的企业必须具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凭照)。
第三条 企业申领生产企业凭照应符合《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企业申领生产企业凭照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申请表》(一式三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
(三)工厂(或生产线)竣工验收资料;
(四)地形测量四邻距离图;
(五)工厂厂区平面布置图(分别按产品绘制);
(六)工艺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