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取与审查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二、决定省的施政方针和政策。
三、审查与通过省人民政府的预决算。
四、建议与决议有关省政兴革事宜。
五、选举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省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七条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有与上级人民政府及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抵触时,上级人民政府及中央人民政府得废除、修改或停止其执行。
第八条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主席团,由大会选举主席若干人组成之。主席团互推常务主席若干人,负责主持主席团会议及常务工作。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之。在正副秘书长之下,设秘书处,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得设提案审查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
第九条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设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由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之;其职权:
一、协助省人民政府实行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协商并提出对省人民政府的建设。
三、协助省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支援前线,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并参加建设工作。
四、负责进行下届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
五、负责进行本省民主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条 协商委员会由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协商委员会推定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进行工作。
协商委员会根据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吸收协商委员会委员及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参加工作。各委员会由协商委员会分别推定主任一人负责主持。
第十一条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一年召开一次,其召集日期由协商委员会决定之。但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一代表之提议,或协商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省协商委员会每三月召集一次,必要时亦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第十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大行政区之各界人民代表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