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项目的物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受援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协议采购项目所需物资。
第二十九条 按照项目协议采购或受赠的物资,项目单位应通过受援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免税申请。商务部审核后出具进口物资关税和国内物资增值税免税证明,项目单位按规定办理项目物资免税手续。
第三十条 在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单位须建立受援物资台账管理制度,对采购或受赠的物资和设备进行登记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项目结束后,受援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并将受援资产纳入本部门或本单位资产范围统一管理。
第七章 项目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商务部和受援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如有重大问题和突发情况,受援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商务部。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须向商务部、援助方和受援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完成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受援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项目协议的规定,推广项目经验和成果,注重项目可持续发展。
第八章 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受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项目的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五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对项目的财务收支和效益情况进行国家审计,各受援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依法接受审计,并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于援助方要求中方提供公证审计报告的项目,由审计署或其授权和委托的审计机构,按照国际公认审计标准实施审计并出具公证审计报告。
第九章 项目的终止
第三十七条 项目活动根据项目协议的规定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