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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工业企业及粮油机械制造企业防火规则

  第八条 工厂应设门卫,建立严格的出入厂登记制度。外来人员非经许可,不得进入厂内;进车间必须经厂长批准,并有人陪同。工厂临时工作人员由工厂发给佩带符号,以便识别。
  第九条 工厂应建立值班、巡夜制度,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在假期、节日更要加强。
  第十条 工厂应经常对厂内职工进行思想教育,提高警惕,防止坏人纵火破坏。
  第十一条 粮油加工厂、橡胶滚筒厂、综合利用车间,应特别注意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副产品的管理,对一切易燃、易爆的化学物品,如溶剂油、汽油、酒精、纯苯、甲醇、丙酮等,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按各种化学物品的性能隔离保管,任何人非经准许不得触动。
  第十二条 油脂浸出工厂(车间),必须认真执行粮食部粮油工业局《油脂浸出工厂(车间)建筑、安装、生产安全防火规范》的规定,切实防止溶剂“跑、冒、滴、漏”。
  第十三条 美式磨粉机用作第一道皮磨时,应装置粉尘隔离器,防止粉尘爆炸。粮食、油料、饲料加工,在货料进入碾轧粉碎等设备前,应有去除金属物质的设备,以防止摩察、打击起火。机械厂及机修车间应防止油类与氧气瓶接触。
  第十四条 为了防止自燃起火,沾油的工作服、油抹布、油棉纱、沾油的手套、油布、雨衣等,应该储存在安全通风地点。严禁炽热饼粕直接装包码垛。饼粕垛要通风良好。
  第十五条 工厂区域内一般不得搭建临时工棚,如因生产需要必须搭建时,须经当地公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对原有不合乎安全要求的临时工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改进。
  第十六条 一切高、低压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和运行,必须由正式电工进行。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维修和运行,必须合乎安全要求。对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排除。
  第十七条 无电灯照明的工厂、车间、仓库和生产场所一律禁止使用蜡烛和普通的油灯照明,只准使用安全风灯、手电及其它保险灯具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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