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烟草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
具体评审标准见附件《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标准》。
第二章 奖励评审机构
第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局科技委)负责评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再从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项目中评审出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推荐申报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八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烟草行业的申报项目统一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归口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推荐;
(二)烟草行业以外的单位完成的有关烟草科技成果项目,向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经过初审后,推荐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其初审、推荐按前款处理;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直属机构的申报评奖项目,直接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的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
第十条 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45份);
(二)项目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明(专利证书、有关部门出具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证明等)(5份);
(三)项目的试验研究总结报告(5份);
(四)申报单位认为应附的材料(5份);
(五)申报科技专著须提供三名以上专家评价推荐意见,被公开引用的证明,发行量、再版次数及译成其它语种的证明,由新闻出版机构的图书管理部门出具图书成品质量证明。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予评审或不评审: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四、八、十条规定的;
(二)项目的异议未解决的;
(三)未办理有关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
(四)已经获得过省(部)级及其以上的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