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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向瑞士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协议呈请备案的报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向瑞士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协议呈请备案的报告
 (1997年4月30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1997]外经贸技函字第23号)


国务院:
  经双方多次谈判,并按各自政府批准和授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刘湖司长和瑞士驻华大使馆舒爱文大使于1993年2月1日以交换信件的方式换文,就有关我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问题达成协议。现送上协议副本呈请备案(正本已送外交部存查)。
  附件:如文

一、对方来文(译文)



尊敬的刘司长:
  我在1992年8月14日给贵司司长张旭明先生写过—封信,关于原子、生物、化学武器和导弹商品与技术的出口与过境法令,该法令已于1992年2月12日生效。根据该法令,所有国家若从瑞士进口该法令所列商品与技术都被要求开具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证明。而且我也申明,这种证明的要求并不代表针对中国出口有关商品的政策性改变。最近,我们很高兴得知,贵国政府同意提供为从瑞士进口某些商品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并承诺不向第三国转移,并只被所提最终用户使用和用于所提最终使用目的;以及贵政府将做有关的行政工作。我国政府将十分欣赏这种安排。同时,我国政府将遵守以下承诺:
  我国政府将催促有关部门处理出口商品申请,对这些商品贵国政府将尽快开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另外,我国政府正努力使贸易自由化并且凡属正当就放松出口管制。在审查对中国的出口申请方面,我国政府将乐于尽力帮助。
  我国政府将通知贵国政府以下事宜:瑞士出口管制立法、每年通知提交的中国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批准的出口申请数、拒绝的申请数以及贵方为这些被拒出口申请开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的系列号码。
  联邦对外经济事务办公室将代表瑞士政府负责上述工作。瑞士驻华使馆将提供协助。
  接我们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贸部技术进出口司可代表中国政府全权开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并处理有关的某些工作。
  我国政府相信,我们之间的相互承诺以及双方为这种合作所做的积极努力将有助于两国间的贸易拓展。

                                       您诚挚的,
                                        瑞士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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