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8月1日发布)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及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工作,保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提高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
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经贸部起草或者制定下列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有关文件的行政行为: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规章;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以国家主席令形式予以公布的行为规范。
本办法所称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
宪法和法律,制定和修改的、以国务院令形式予以公布的行为规范。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外经贸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和修改的、经外经贸部部务会议决定并以部令形式予以公布的行为规范。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外经贸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制定的,经部领导签署后以部文件形式予以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文件之效力等级逐次递减,前项为后项之上位法。
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 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以下简称条司法)是外经贸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各司(局)报送的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以下简称立法项目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定外经贸部年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以及向国务院报送法律和行政法规立法项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