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拟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应当符合《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
三条、第
四条和第
五条所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要规范的事项属于或涉及外经贸部行政管理职权范围;
(二)所要规范的事项在申请立项的有关司(局)具体职权范围之内,涉及其他司(局)的,已事先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三)有关实践经验基本成熟,或确属工作需要,有制度化的必要。
第七条 有关司(局)于每年12月1日以前向条法司报送次年立法项目申请,在该申请中应详细说明拟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法律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并注明计划完成起草月份。
第八条 条法司查各司(局)报送的立法项目申请。对于涉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提案,条法司汇总研究后以部函形式上报国务院法制机构。经国务院法制机构批准,纳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提案,由条法司通知有关司(局)执行。
对于规章的立法项目申请,条法司汇总研究后编制年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经部领导批准通知有关司(局)执行。
年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司(局)、完成时间等。
第九条 上报国务院审核未获得通过或者未被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立法项目申请,如果有关司(局)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或行政法规,由条法司向国务院法制机构重新提出。
第十条 年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有关司(局)应当对拟调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项目进行论证或说明理由,条法司研究并经部领导批准后正式向有关司(局)作出调整通知。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经国务院审核后确定由外经贸部起草的法律,由条法司组织起草工作并拟定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