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审核后确定由外经贸部起草的行政法规,由条法司组织起草或委托有关业务司(局)起草并拟定送审稿说明。
外经贸部拟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报送立法项目申请的司(局)起草。如果拟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涉及外经贸部两个以上司(局)职权围的,由有关司(局)协商确定起草单位,经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对列入外经贸部年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有关司(局)应当抓紧工作,按时完成送审稿并报送条法司进行统一审查。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司(局)应当依照《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集有关机、组织代表和专家举行听证会。
第十四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应以条文的形式制定,条文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五条 设定义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涉及行政处罚的规章,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规章对违法的非营利性行为,不得设定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对违法的营利性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不得设定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没有违法所得的,不得设定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如果规章涉及超过本条第一款所述行政处罚种类或限额的行政处罚,或者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则必须在相关条文中具体引述其上位法依据。
第十六条 起草司(局)完成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后,应形成规章、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并拟定一份对送审稿的说明。
送审稿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原由、宗旨和法律依据;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法;
(三)起草过程中出现的主要分歧以及接受和考虑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