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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成立卫生处理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协调、指导、上报辖区内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导分支机构有关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督察各项应急处置措施落实到位;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建立必要的应急协调联系通报机制。
  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结合本口岸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的具体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卫生处理单位建立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建立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联系与协作机制;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
  各卫生处理单位要在检验检疫机构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现场自救;并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应急处置程序
  (一)发生卫生处理事故,卫生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立即组织现场自救,报告当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同时根据事故情况,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环保、医疗卫生等当地相应的政府部门。
  (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直属检验检疫局,并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环保、医疗卫生等当地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工作。
  六、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与实施
  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包括报警与接警、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和实施应急处置。
  (一)报警与接警:报警的及时与准确是能否及时控制事故的关键环节。卫生处理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尽量降低事故危害,同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根据事故性质、事态的发展立即决定应急救援方式,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对于依靠本单位力量不能控制或不能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的事故,根据需要立即拨打 119、110、120等求助电话,并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环保、医疗卫生等当地相应的政府部门。
  为了做好事故的报警工作,各检验检疫机构和卫生处理单位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建立实用的报警反应系统;加强各种通讯工具的日常维护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制定标准的报警方法和程序;联络图和联络号码要置于明显位置,以便值班人员熟练掌握;开展应急处置时的报警培训,包括报警程序与报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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