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2006年 11月1日至11月20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发出关于报送工资支付有关情况的书面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对其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数及人员构成情况、拖欠的时间、产生拖欠的原因,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三是汇总上报拖欠工资数额阶段(2006年 11月21日至12月5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所辖区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涉及建筑业企业的,抄送上一级建设部门。
四是执法检查阶段(2006年12月6日至 2007年2月12日)。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参加涉及建设领域的执法检查)、公安、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用人单位及企业自查阶段中反映出的问题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在此阶段,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赴有关省市进行督促检查。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5号)、国务院2006年工作要点及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6年工作要点的有关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公安部门、工会组织成立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重点检查对象,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切实把检查工作抓紧抓好。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特别是要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有条件的地方,实行 24小时值班,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